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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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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报人:陈忠玉,男,195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辽阳县人,现住辽阳县首山镇明星路2栋。系辽阳县有色金属厂退休工人(原曾系辽阳县沙岭镇集体经济组织木器厂厂长)。联系电话:0419-7171625、18601969441。
  辽阳县人民法院原院长卢敬纯、刘奎臣、审判员高晓光、刘振民、执行员罗庆弟在办理瓦房店红光木材经销站(原属39军下属军办企业,简称“红光木材经销站”)诉陈忠玉拖欠货款一案中,原告法定代理人邰大海与如上涉案人员恶意串通,邰大海给法院有承诺信“余款给法院”,嗣后,向法院行贿10万元,法院枉法判决,在无事实依据加判日万分之五违约金。事实上“红光木材经销站”尚欠沙岭木器厂联合开办“胶合板厂”的设备、材料、运费等款13万余元尚未偿还,双方均有违约,不适用违约金条款,但涉案如上人员,为即得利益方为自己判了违约金(见辽阳县人民法院[1994]辽县经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我在任沙岭镇木器厂厂长的1988年期间,曾与“红光木材经销站”发生多次购买木材业务。1994年5月,“红光木材经销站”将沙岭镇木器厂拖欠货款,强加在我陈忠玉个人身上,起诉我陈忠玉偿还木材款29.6万余元,并支付日万分之五违约金。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陈忠玉个人拖欠木材款,证据证明系沙岭木器厂拖欠木材款。
  辽阳县人民法院在受理本案中,涉案人员在金钱的驱动下,徇私枉法,违法办案。
  二、一、二审人民法院违法办案的种种表现。
  1、违法立案。
  “红光木材经销站”以原告身份状告我陈忠玉拖欠货款。在无一份证据证明我陈忠玉拖欠木材款的情况下,就立了案。所提供的证据是沙岭木器厂拖欠木材款,诉我陈忠玉拖欠木材款是明显的主体错误。因本案原告代理人系王湘杰(原系39军军事法院院长,转业地方后先后任辽阳市公安局副局长、市政法委副书记)。当时辽阳县法院院长卢敬纯,与王关系密切,在无证据证明我陈忠玉拖欠木材款的情况下,违背《民事诉讼法》第121条4项之规定,就违法立了案。
  2、违法审判。
  一审辽阳县法院,主办本案高晓光,故意违法“公告送达”诉状,“缺席判决”。我陈忠玉并非下落不明,也非无法送达(家中有人,且距县法院仅一百余米之距)。其目的是制造打一面“官司”的审判环境,严重违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本质上是剥夺我陈忠玉的诉权。
  3、规避“时效”的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明知本案已超诉讼时效,照判不误。一审原告为诉讼时效的需要,伪造“400元收据”。辽阳县法院(2000)辽经重字第13号民事判决,在重审中已查明“对于双方争议的诉讼时效问题,凭原审原告提供的收取陈忠玉的400元的还款收据,因无陈忠玉的签名,且陈忠玉予以否认,不能证明陈忠玉给付原审原告400元的事实存在。”即本案已超诉讼时效,无诉讼时效中断事实,故不适用《民法通则》第140条之规定。然而,一审法院竟然无视原告起诉已超诉讼时效的事实,不予驳回,而照判不误,明显违背《民法通则》第140条之规定。
  4、执行违法。
  辽阳县人民法院(1994)辽经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未向我陈忠玉送达,即本案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即执行我私有房产613.3m2楼房。不仅侵犯了我财产所有权,也再次剥夺我的诉权。
  一审法院故意压低房价,明知无资质资格的房产交易所无评估资格,而委托其评估我房定价558,840元。我提出异议,曾由辽阳县物价局评估事务所评估,第一次评估147万元,法院认为高,指令重新评估;第二次评估135万元,仍认为价格高,对先后二次由县物价局评估事务所评估价格不采纳,在执行中却采纳无效力的评估价格558840元。其中必事出有因。因该房产在强制执行中转卖给卢敬纯的小姘时丽娟之故。
  特别应指出,执行员罗庆弟曾在时丽娟带领下闯入我家。当时我两个小儿子在家,长子陈宏向罗庆弟索要判决书,惹怒了罗庆弟,对我长子陈宏拳打脚踢,陈宏口吐白沫,四肢抽搐,罗扬长而去。致陈宏精神病,现离家出走十八年之久,活不见人,死不见尸,致使我家破人亡,债台高筑。罗庆弟为讨好领导者,手持无效的所谓“裁定”(只盖有执行庭章的“裁定”),将我陈忠玉无照房,其中门市房147.6m2(价值209万元)、板房50m2(价值15万元),冷库及设备(价值97.8万元)、地窖24m2(价值4.8万元),其中无照楼房116m2(价值81.2万元)。当时地上物出租给他人,租金损失156万元,均无偿给了时丽娟,价值达563.8万元。致使造成我陈忠玉近2千万元的经济损失
  三、徇私必然枉法。
  涉案人员卢敬纯在执行中几经压价房产,转让给其小姘时丽娟,时丽娟得到房产后,又卖出一百余平房产得价款47万元,时丽娟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白白非法占踞我的房产。在此期间,租我房屋的李剑也曾购买执行房产,法院为消除竟买对手,给李剑7万元了事。
  在执行阶段,院长刘奎臣,唆使律师刘海波在为我书写申诉书中,故意编造“沙岭木器厂名为集体,实为个人”的不实之词,被法院抓住不放,即使大量证据证明沙岭木器厂系集体经济组织,而视而不见,听而不闻,不予认定,而采纳不实之词,认定沙岭木器厂为我陈忠玉的个人企业。在再审中,刘振民名知本案是错案,理应改判而不改,声言:“本案已执行,如改判善后工作太难”为由(见辽阳县人民法院(2000)辽经监字第8号副卷9-10页),拒不改判,得到审判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一致同意。卢敬纯、刘奎臣均因受赂被判刑。一审对先后二次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0)辽经终字第219号民事裁定书、(2001)辽经终字第83号裁定书,均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体错误,程序违法”的二审正确裁定予以抵制,拒不纠正错案。而二审最后的主审者马秀奎,因奸污女当事人,被人冻了精子而告发到市公安局。按司法解释,以职权奸污妇女的,应以强奸论。虽被关押,但后来不知何故未追究刑事责任。此人在二审中严重违背审判原则,在事实认定上,以虚代实,以假乱真,对错误的一审判决予以维持,造成严重后果。
  一审主审法官高晓光是本案错案的始作甬者。一天高晓光看见我威胁地说:“我星期天带二个小姐玩,在黄泥洼站点撞死二个人,法院拿钱给我摆平的,我一天拘留都没待。”又说:“你还告什么?人是有等级的。”高晓光的违法行为,不仅未受到任何处分,还晋升为庭长。
  从以上事实看,我无辜受害的事实,完全可证明辽阳县法院的涉案人员,行为的违法,证明目的的违法。徇私必然枉法,已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34条、第385条1款、第399条2款之规定,均应绳之依法。
  以上举报,敬请各位领导在百忙之中,予以极大关注,对涉案人员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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