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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灵的存在有哪些科学依据?有哪些? _ 关于“雕者刘玉田”在天涯社区捏造或篡改事实侵害他人名誉的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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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00: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婴灵的存在有哪些科学依据?有哪些?  https://www.richdad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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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敦促立即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给予赔偿的律师函
  致:刘玉田阁下并天涯社区
  受深圳市宝隆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隆森文化或委托人)的委托,本所律师现就刘玉田阁下公开发布不实信息,捏造或篡改事实恶意侵害委托人商誉,以及天涯社区未尽监督管理义务,放任刘玉田阁下侵权行为及后果,均应承担法律责任一事,根据有关事实和法律规定致函如下:
  2014年5月13日11:33,刘玉田阁下在天涯社区以“雕者刘玉田”进行账户注册,15:33-15:39,即以“雕者刘玉田”的户名,在天涯社区连续四次公开发布题为《落魄艺术大师遭有关部门压榨,处境惨不忍睹》的文章。文章大意为:刘玉田阁下是深圳坪山雕塑艺术创意园的“创始人”,雕塑园成立三年来,其投入了总额大约700万元人民币;为了还债,只好把园区以5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经营的三年中,本来被评定为深圳市文化产业基地却“没有享受”深圳市及区里的房租补贴,坪山新区的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抢先把本该给我们公司的授牌领走,并且没有任何解释,问下边的工作人员,她们竟然说,给你们补贴,你们不就活过来了吗?导致其没耐心再经营下去,为收回成本以及偿还银行债务不得已进行转让;坪山新区2012年一月与其所属公司签订的中小学生教育基地的80万补贴只给了一年(合同期是三年),本来约定是其所属公司与新接手园区的公司(宝隆森文化)及城投公司合作服务教育基地,并按每家45%比45%比10%的比例分配补贴,结果该补贴款也无下文,新接手的宝龙森公司以此款未付为理由,拒付20万尾款,故而公开发文讨要该给的教育补贴和园区转让的尾款。
  但依据宝隆森文化提供的现有资料及相关证据显示:以上发文多处重要内容与事实显著不相符,存在捏造与篡改事实的违法情形,已严重侵害坪山新区政府等行政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宝隆森文化、坪山城投公司等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利益,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以下为该篇文章存在的重大失实之处:
  1、坪山雕塑艺术创意园本就是坪山新区政府为推动新区文化产业,借鉴深圳其他片区文化产业成功先例而重点推出的一项以雕塑为主的文化商业与教育基地,并非刘玉田阁下在文章中表明的“一己之功”。
  坪山雕塑艺术创意园位于深圳市坪山新区比亚迪路与马峦山交会处,占地约15万平方米,其中一期工程占地3.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2.2万平方米。园区以雕塑艺术创作及雕塑产业运营为主要发展方向,是国内首家集创作、生产、销售、观光、培训于一体的雕塑艺术产业基地。按照《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11—2015年)》以及《新区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以及坪山新区的《坪山新区文化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坪山新区政府自2011年以来相继出台文化产业扶持政策,成立文化产业专项扶持资金(基金),用于引导和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通过构筑坪山河两岸及马峦山山麓沿线文化产业带,打造一条文化创意产业走廊,最终把坪山打造成传统元素与现代元素完美融合的“文化创意新城”,是坪山新区发展文化产业的总体规划,为此,坪山新区政府相继部署和推进了金龟智慧谷创意产业园、中国国家画院美术馆坪山分馆、华谊兄弟文化城、卡曼国际文化旅游小镇、中传原创艺术城以及本函指向的坪山雕塑文化创意园等一批重量级项目。其中雕塑艺术创意园2012年以来,经坪山政府推动,还被深圳市政府批准为深圳文博会雕塑文化分会场。因此,坪山雕塑艺术创意园本就是坪山政府安排和推动的重点项目,而不是由刘玉田阁下在文章中刻意强调的:其为“创始人”以及雕塑园的建设发展就是刘玉田阁下的一己之功!
  2、刘玉田阁下声称投入了700多万,而事实是,上述投资是深圳市坪山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坪山城投公司)实际实施,而并非刘玉田阁下及其公司所为。
  雕塑艺术创意园的项目规划确立后,坪山城投公司即与刘玉田阁下所属公司进行合作,按照约定承担了园区的基础建设工作,累计实际投资近2000万,园区建成后,刘玉田阁下所属龙视觉公司即取得园区的经营管理权。因此,刘玉田阁下发文称,雕塑园建设为其本人筹资及向银行借款所为,与事实严重不符!并且是对坪山城投公司商誉的严重侵害!
  3、雕塑园建成后,刘玉田阁下即以经营管理者的身份入驻园区,并将与其有关的亲友、关联单位等引入园区,不但违背了园区面向全社会吸纳文化精英的建设初衷,而且因刘玉田阁下及其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建园3年来,园区发展限于停滞,不但没有达到坪山文化产业规划的最初效果,反而致使坪山城投公司及相关入园企业陷入资金或经营困境,园区一直呈现最初建成的面貌,没有任何其他实质性发展。
  4、刘玉田阁下与坪山城投公司、宝隆森公司进行管理权交接时,从未提到其投资700万且负债累累的情况,更未出示相关证据,其之所以转移管理权,是基于其经营不善违背新区政府规划初衷、园区发展已陷入困境难以为继以及刘玉田阁下本人想借转让之机谋取550万元利益等几方面原因,而绝非其在文中声称的“政府失信、合作单位违约、债务压力”等因素。
  事实上,坪山新区政府已依约发放了相关补贴,但该补贴刘玉田阁下及所属公司并未依约向其他当事人进行分配。因园区经营管理混乱,发展限于停顿,新区政府已多次同刘玉田阁下进行约谈,要求其提供积极有效的振兴计划,但事与愿违!
  刘玉田阁下在经营难以为继的情况下,开始寻求转让经营权的途径,先后分别同坪山城投公司及宝隆森公司进行转让协商,并分别达成了相关转让协议。后坪山新区政府在取得刘玉田阁下及所属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组织坪山城投公司、刘玉田阁下所属龙视觉公司及宝隆森公司解除上述两份转让协议,签署了新的三方协议,约定,城投公司以投入资金建成的雕塑园现有固定资产经估值为1680万元入股,形成刘玉田阁下所属龙视觉公司退出雕塑园后新的股权结构;在三方商谈中,刘玉田阁下提出了550万的高额转让款,对此宝隆森公司予以接受。因此,刘玉田阁下转让园区经营管理权,是出于经营不善、违背新区政府规划初衷、园区发展已陷入困境难以为继以及刘玉田阁下本人想借转让之机谋取550万元利益等因素共同促成的,并非其在文中声称其因政府、合作单位原因负债累累,不得已进行转让。
  5、宝隆森公司之所以拒绝支付20万元尾款,是因为刘玉田阁下并未依照约定进行交接、善后、搬离工作,并且对于政府下发的相关补贴,也未按照约定进行分配,属于严重违约!宝隆森公司无论按照法律规定还是合同约定,都有权拒绝支付相关尾款!
  按照三方协议约定,宝隆森公司支付给龙视觉公司550万元转让款,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即:签署三方协议后宝隆森公司先付50万元定金,余款中400万元于2014年1月27日前且三方依约完成交接工作后支付,剩余100万元于龙视觉公司完成全部的交接、善后和搬离工作后进行支付,龙视觉公司必须于2014年2月28日前全部完成园区交接、善后和搬离工作,否则宝隆森公司和坪山城投公司有权对龙视觉公司剩余资产进行处分,龙视觉公司仍须按照约定进行交接、善后、搬离,并自行承担因此导致的所有法律责任!
  按照以上约定,刘玉田阁下及其所属公司应从事的交接、善后、搬离工作主要有:交接园区所有文件资料、交接园区现有资产、同所有现有租户解约并协助于宝隆森文化重新签署租约、将自己所有不属于交接范围的资产和物品清理出园区以及对按照其同有关政府部门签署的在坪山雕塑园区开展中小学生艺术实践项目有关协议而取得的相关补贴,依约同坪山城投公司、宝隆森公司进行分配。
  但遗憾的是,协议签署后,直至2014年4月底,刘玉田阁下及所属公司长期拒不迁出雕塑园区,也不交接相关资产及文件,并未依照约定同相关租户解约,对其取得的中小学生艺术实践补贴,没有依约向其他当事人进行分配!存在严重的违约和不作为的违法事实!宝隆森公司完全可以依照约定不再支付至少100万元尾款!
  即便如此,宝隆森文化为积极配合坪山新区政府关于开展好第十届文博会坪山分会场的指示,突破了合同约定可以不再支付100万尾款的法律界限,在刘玉田阁下拒绝或怠于履行约定交接、善后、搬离义务的情况下,还是向刘玉田阁下实际支付转让资金530万,仅余20万元尾款未付。而匪夷所思的是,刘玉田阁下本人在严重违约的情况下,已实收530万元,反而就此在天涯社区公开发文指责其他当事人,对自己重大违约事实只字不提,显然属于恶意构陷!
  天涯社区作为全国知名的互联网服务经营商,应当按照《电信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国家规定,落实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发现、停止传输违法信息,并保留相关记录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以及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等违法信息;发现上述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但贵社区并没有依法有效履行上述国家要求,导致刘玉田阁下的不法言论得以发布和传播,并对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对此,天涯社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认为,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以及《电信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规定,刘玉田阁下无视自身严重违约的事实,捏造和篡改与园区建设管理有关的诸多重大事实,并在互联网知名单位天涯社区进行发布和传播,依法已构成诽谤和散步谣言,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与商誉,并导致坪山新区政府及雕塑园的社会形象受损,应因此承担罚款、拘留以及民事赔偿等法律责任!天涯社区未尽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相关诽谤不实言论得以发布和传播,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为此,本所律师受宝隆森文化委托正式致函刘玉田阁下及天涯社区,敦请刘玉田阁下于见到本律师函之日起3日内,立即撤回自己发布的《落魄艺术大师遭有关部门压榨,处境惨不忍睹》及其他相关文章,公开在天涯社区等全国性媒体发布声明,承认自身违法行为,公开向委托人及其他有关受害人进行道歉,并承诺今后不再出现类似违法事件,同时,对于委托人因此遭受的经济与商誉损失进行赔偿!敦请天涯社区见到本律师函之日起3日内,立即对刘玉田阁下发布的《落魄艺术大师遭有关部门压榨,处境惨不忍睹》及其他相关文章进行封存,并在公开网页上进行删除,向公安等部门进行举报。逾期则本律师事务所将受宝隆森文化的委托,通过依法向公安、通信管理局等部门投诉、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法律途径,追究你们的相关法律责任。
  专此函告!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齐岩冰  律师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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